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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办****2015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2019年12月26日至28日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村委会附近马路边,先后二次将2包毒品海洛因(共重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欧某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三百元。

(2)2019年12月25日至30日间,被告人覃某某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村委会附近马路边,先后三次将3包毒品海洛因(共重0.1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三百元。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塱村委会附近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在其身上起获10包毒品海洛因(共重0.77克)。

二、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小学对面出租屋附近,将30包毒品海洛因(共重2.1克)贩卖给被告人覃某某,分三次收取毒资人民币七千四百元。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小学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在其身上起获43包毒品海洛因(共重3.54克)、5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0.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肖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抓获经过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黄某甲、覃某某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覃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覃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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