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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谢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发廊”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以每次收取人民币50元左右的提成,其中多次介绍吴某某、黄某乙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旅店或广州市花都区**街**街**号**房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四百元。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吴某某、黄某乙、邓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以不实名登记开房的方式多次容留上述女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旅店进行卖淫,并每次收取人民币30元至50元不等的房费。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发廊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的被告人黄某甲及涉嫌卖淫的吴某某、黄某乙、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旅店抓获涉嫌容留卖淫的被告人谢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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