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谭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7********,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靖西市武平镇往德保方向二级路段对过往的拉生猪车辆实施拦路强行要钱,在被害人某某乙的拉生猪的车辆经过该路段时被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和黄某乙等人开车强行截停,并将某某乙拉下车进行持刀威胁和踢打,以索要现金,因某某乙身上没有现金,黄某乙等人将某某乙盒拉猪车押往陇娄屯(异名弄殴屯)的小路,通过殴打、威胁、扣押某某乙及其生猪不放行的方式向某某乙索要钱财,直到某某乙及其雇请的司机黄某丙分别向被告人黄某甲手机微信扫码转账1400元和1800元之后,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和黄某乙才将某某乙及其拉猪的车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款收据照片、指认手机截图照片、微信转账拍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供述;

3.被告人与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