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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赵某甲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6********,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初中文化,现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2017年1月7日凌晨0时许,赵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丙、黄某甲、赵某甲在新兴县城铭泉酒吧喝酒,期间,赵某乙提出其因为生产队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与同村的赵某丁产生矛盾,而**村委会的干部不理会,于是赵某乙提议大家到**村委会进行理论,在场人员一致同意,黄某甲、赵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赵某甲、赵某丙等人一起乘坐由赵某戊驾驶的小汽车返回**镇,途中,赵某丙于2017年1月7日1时28分报警称在**村委会被村干部殴打。车辆行驶至村委会门口,上述六人下车,赵某戊驾车到附近的**饭店停车。黄某甲伙同赵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和赵某丙等人一起合力强行推开村委会的外围第一道铁门,然后进入村委会办公楼院内,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和赵某丙等人一起采用肩膀撞击、脚踢的方式打砸村委会办公室的大门,另外还将村委会办公室的门窗玻璃打烂。新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到警情后带领梁某某、麦某某、姚某某,均身穿警式制服带备用设备驾驶警车前往处置。2017年1月7日1时41分54秒,110报警台接到重复的警情。执法记录仪及警车行车记录仪录制的现场视频及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在场处置,当日1时45分许,芦村村委会支书赵某己来到现场,黄某丙跟在赵某己后面从同一方向亦来到现场,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赵某丙等人见赵某己来到对其大喊大叫,情绪激动,并上前围着赵某己,对赵某己进行推搡并欲殴打,期间现场不断传来玻璃破碎的声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警车旁边把赵某己护在身后,而且要求在场人员后退,有什么问题可以依法解决,黄某甲、赵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丙、赵某乙飞等人不顾在场村民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阻拦,多次对赵某己进行殴打或推扯,并推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赵某乙,黄某乙,赵某丙在与赵某己争执时,用手拍打执法警车的车头盖,黄某乙对辅警梁某某踹了一脚。黄某甲、赵某乙等人与赵某己对话内容主要围绕**村一队的土地承包合同及与赵某丁的矛盾问题,言语中含谩骂词语,情绪激动。至当日2时05分许,经执法民警及在场村民的劝阻,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乙飞、赵某甲、赵某丙停止闹事离开现场。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村委会办公楼被损坏铁门、铝合金窗、玻璃等物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495元;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己的伤势进行鉴定,赵某己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在场执法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进行伤情鉴定。

2开设赌场罪

(一)2010年春节至2012年6月份期间,黄某甲组织赵某甲、黄某乙、赵某丙、赵某乙等人在新兴县**镇**村黄某丁屋前的车路边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

(二)2013年年底至2014年4月份期间,黄某甲组织赵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丙、朱某某在新兴县**镇**村二队塘尾坊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

(三)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期间,黄某甲组织赵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丙、朱某某、赵某戊在新兴县**镇**村**队队址旁边的空地处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

上述开设赌场中,黄某甲负责组织,提供赌具、抽头渔利等,赵某甲负责赌场的日常运作、人员分工或抽水、发牌等,黄某乙、黄某丙、赵某乙、赵某丙、朱某某、赵某戊等人则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理荷、派牌、抽水或把风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受理事项详表、医疗收费票据、鉴定意见等;2.证人赵某庚、赵某己、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任意损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黄某甲还组织他人开设赌场,赵某甲参与开设赌场,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有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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