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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常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幢**室,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甲出售苏卡达陆龟2只。

2020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黄某甲居住地查获苏卡达陆龟2只,经鉴定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CITS公约》(2019版)附录II。现查获的苏卡达陆龟已移送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苏卡达陆龟照片;

2.动物救助回执单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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