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郑某甲等13人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经事先合谋,并与上家诈骗团伙对接后,合伙租赁仙游县鲤南镇大坂社区祥志兄弟门业二楼窝点,雇佣话务员成立“吸粉”犯罪团伙,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同案人张某丙(另案处理)等11人冒充“58同城”或“苏宁易购”的工作人员,拨打在网上投递简历求职人员的手机号码,引诱求职人员添加上线犯罪团伙提供的微信号等,为上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吸粉”。截至案发,有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等七人在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号等后,被上线犯罪团伙拉入诈骗微信群内后以“刷单赚取佣金”模式骗走120062.4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6175元;被害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3860元;被害人张某丁于2020年4月17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12397元;被害人王某乙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55273.2元;被害人王某丙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80.2元;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79元;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4398元。 

上述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120062.4元,被告人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80027.4元,被告人张某乙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67630.4元。

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非法所得3191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非法所得2267元,被告人林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116元,被告人陈某丙退出非法所得2033元,被告人郑某乙退出非法所得1806.49元,被告人退出陈某丁非法所得1648.5元,被告人郑某丙退出非法所得1621.5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非法所得1614.5元,被告人陈某戊退出非法所得1179.5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出非法所得914.5元,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各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均由仙游县公安局暂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线诈骗团伙“吸粉”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共参与为上线诈骗团伙“吸粉”诈骗他人钱款120062.4元,被告人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共参与为上线诈骗团伙“吸粉”诈骗他人钱款80027.4元,被告人张某乙共参与为上线诈骗团伙“吸粉”诈骗他人钱款67630.4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陈某戊、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11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郑某丙、陈某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戊、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四)量刑建议书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