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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郭某某、李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逮捕。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郭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栋****,法定代表人是黄某甲,郭某某、黄某甲、三人以郭某某占3成获利、黄某甲占3成获利、李某甲占3成获利的合作方式开始实施诈骗,2017年11月代理“**财富平台”,于2017年12月开始代理“**国际平台”。代理“**财富平台”、“**国际平台”的条件是平台返一定比例的客损和手续费给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 2017年11月,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聘请黄某乙、甘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业务员以给客户讲股票的名义,把被害人梁某甲、钱某某、司某某拉进在股票群里,然后引导被害人进1234TV直播间内听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讲课,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在直播间向被害人介绍在“**财富平台”上交易恒指可以赚钱,以此诱骗被害人在“**财富平台”上开户并入金。被害人入金后,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就会在直播间及微信群内诱导被害人反向交易和多次交易,目的是吃“客损”及收取高额手续费。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利用“**财富平台”诈骗了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289594元;诈骗了被害人宗某某人民币69750元,利用“**国际平台”诈骗了被害人梁某甲1377元;诈骗了被害人钱某某约人民币90000元,诈骗了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137494元。

2018年4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由郭某某出资2万多元、黄某甲出资3万多元、李某甲出资2万多元,约定平均分配公司所赚取的利润,一同到龙华***平台的会员单元找到梅某某(另案处理)代理了“**国际平台”,代理的条件是平台返百分之九十的客损和百分之四十的手续费给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并约好平台将返利打到郭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卡号621226**********),随后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广场**栋***租了办公室,聘请李某乙、徐某某、黄某乙、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为公司业务员,并将之前已经用于诈骗的微信或QQ小号在业务员入职的时候发给业务员使用。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与业务员李某乙、徐某某、黄某乙、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协商好被害人每交易一手,业务员提成手续费6美金。犯罪嫌嫌疑人黄某甲将被害人梁某甲、钱某某、司某某、阮某某拉进“红海行动”的微信群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季某某拉进“红海行动3”的微信群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假装成教大家炒股的老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黄某乙、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使用不同的微信或QQ小号假装股民在群内制造气氛,诱骗被害人到1234TV直播间内听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讲课,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在直播间向被害人介绍在“**国际平台”上交易恒指如何赚钱,交易模式是T+0,可以放大100倍杠杆,用美金为结算单位,手续费是交易一手100美金(一手为1000美金),把在平台模拟账户上的盈利界面显示给被害人看,以此诱骗被害人在“**财富平台”上开户、入金。业务员李某乙、徐某某、黄某乙、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假装成已在平台入金交易的客户,以不同的微信或QQ小号在群里发送盈利截图的方式制造气氛,被害人入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在直播间误导被害人交易,目的是让被害人亏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等人利用“**国际平台”诈骗了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49000元;诈骗了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107143.3元;诈骗了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6310元;诈骗了被害人阮某某、钱某某人民币10654.28元;诈骗了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140000元(季某某共入金140000元,但未亏损,140000元现在平台无法出金提现)。因郭某某与“**国际平台”约定于2018年6月13日结算返利,故尚未拿到平台返利。

2018年6月13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广场**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利用“**国际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徐某某、黄某乙、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等人。当场查获作案手机二十余部,作案电脑八部,查获嫌疑人所使用的微信及QQ如下:

1、黄某甲所使用微信有“立*”(微信号wzlby88**)、“盛*”(微信号为moch*****);

2、李某甲所使用微信有 “*鬼”(微信号为Nan_***_),所使用的QQ有【股王争霸】-赛前顾问师(QQ号为1990222***);

3、郭某某所使用微信有“君*”(微信号为wyl1**)、 “龙游**”(微信号为aishinawo12**)、“天*”,所使用的QQ有“踏雪**”(QQ号为4164101**);

4、甘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有“客服”(微信号是chenfang****)、“向*花”(微信号为xiao2**87)、“米*儿”(微信号为All252581**1)、“莉*”(微信号为yuhong*****);

5、徐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有“客服”(微信号HKth**)、“win**”、“行云**”(微信号为Wenh****)、“听闻**”,QQ有“亦*”;

6、黄某乙所使用的微信有小米**(xinxinma5**)、追*者(wxid_pbv20jy6t****);

7、李某乙所使用的微信有“【管理】陈*”(微信号为YSM2**4)、“凡*”(微信号为Linxh****8)、“夏*”(微信号为Xi458**);

8、张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有“小*”(微信号是zwh1375**)、QQ有“飞*”(QQ号为132**22349)、“春*”(QQ号为61556**60)、“朵*”(QQ号为1942150***);

9、代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有“星月*”(微信号是LYuehan**)、“飞*”(微信号为yinpa***)、“爷*”、“善意的**”,QQ有暖*(QQ号为64450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台式电脑等;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徐某某、黄某乙、李某乙、代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司某某、宗某某、季某某、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郭某某、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34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郭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台式电脑等一批,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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