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和平县**镇**房。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和平县**镇**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和平县**镇**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每日3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陈某甲租用其位于和平县**镇**村的住房用于“树豆摊”赌博。黄某甲、陈某甲在准备好赌博场所后,黄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召集叶某甲、曹某甲、陈某乙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上午由黄某甲坐庄,参赌人数达二十多人。下午由被告人钟某甲接替黄某甲继续坐庄,参赌人数达二十多人,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蚕豆籽约两百粒、陶瓷杯一个、青竹竿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4证人何某甲、邹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曹某乙、王某某、曹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叶某丙、徐某甲、刘某丙、徐某乙、曾某甲、陈某丙、曾某乙、叶某丁、陈某乙、陈某丁、曾某丙、凌某某、叶某戊、林某某、叶某某、何某乙、毛某某、叶某戊、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陈某甲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物证3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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