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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陆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合意进行电信诈骗后,凑钱由黄某甲购买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QQ号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各人,由黄某甲、孙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租赁**居**座**房作为实施电信诈骗的据点。四被告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分头以假冒学生向家长要钱上补习班的方式,针对不特定人行骗,共诈骗得398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9日11时25分许,该诈骗团伙通过买来的QQ号,冒充某某身份,对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邓某某行骗。邓某某信以为真,在9月9日12时6分向诈骗团伙提供的“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9600元。

2.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该诈骗团伙通过买来的QQ号,假冒某乙身份,对某乙的母亲被害人郑某某行骗。郑某某信以为真,在9月11日15时33分至15时54分三笔向诈骗团伙提供的“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9800元。

3.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该诈骗团伙(具体由被告人黄某甲操作)通过买来的QQ号,冒充某某身份,对某某的母亲被害人姜某某行骗。姜某某信以为真,在9月11日16时38分向诈骗团伙提供的“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

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诈骗窝点,抓获四被告人,并起获诈骗时使用的电脑、U盘、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经电子证据取证分析,在四被告人使用的电脑、U盘中发现QQ号的使用痕迹。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合谋电信诈骗,共骗取6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孙某某、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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