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1.被告人黄某甲(别名某某甲或某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陈某某(别名: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何某某(别名:某某丁),男,194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43********,汉族,小学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博白县文地镇平旺村路口遇到一疑似患有精神病且正在发病期的被害人黄某乙,随后与黄某丙(另案处理)商量要将黄某乙出卖获取金钱,并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将黄某乙卖给何某某做儿媳,最终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把黄某乙卖出。2019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博白县文地镇姜充村桥头六队何某某家将被害人黄某乙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 廖 圆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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