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7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5月17日被开除党籍,原系湖南省沅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街道**社区**组**花苑**栋**室。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2月23日被益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南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5月13日被开除党籍,原系湖南省沅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员副主任(期间任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现为沅江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路**小区**一单元**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8年12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5月14日被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5月13日被开除党籍,原系湖南省沅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沅江市**大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8年12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指定居所地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受贿一案,由益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黄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22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陈某甲、黄某乙涉嫌受贿、职务侵占一案,由沅江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本院。2019年6月3日,本院对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三案进行并案处理。2019年6月5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黄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陈某甲、黄某乙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9日告知黄某乙、陈某甲、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6日;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受贿罪
2014年1月,沅江市政府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现盛世华府小区所处地块的建设由棚户区改造变更为安置房建设,并确定由**社区主导该地块的安置房建设,对安置户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地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参与该项目,并要求在项目中占干股。徐某某提出提高容积率、取消宾馆等要求。为提高容积率,黄某甲等人决定将市政府选址的另一宗未办理手续的安置地与盛世华府安置地打包计算容积率,总体容积率不超过2.5,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容积率整体打包的报告,逐级审批后经市政府规划例会讨论通过,2014年9月盛世华府安置地的容积率调整为4.1。
2014年9月,在征得黄某甲同意后,陈某甲、黄某乙作为甲方与徐某某、刘某某签订了《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徐某某一方控股55%,黄某甲、陈某甲和黄某乙一方占股45%,(三人各占15%,其中黄某甲将自己的股份挂在陈某甲名下,故陈某甲名下持有股份30%,黄某乙名下持有股份15%)。为掩饰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三人不出资占股份分红的事实和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商议后在协议中将该建设项目写为按两期实施,第一期是盛世华府所处地块的建设,由徐某某一方全额出资2200万元;而将当时无地界和红线图、也未办理国土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文体中心北侧地块中的49亩作为第二期,由陈某甲一方出资。
2014年12月2日,黄某甲作为社区法定代表人,在未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安置房业主建设委员会(未成立)讨论的情况下,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乙方)签订了《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社区协议),将盛世华府建设项目交由徐某某承包。在该协议中约定乙方有权在完成安置房建设任务外,自主建设商品房销售。
2015年3月,盛世华府项目部开工建设,通过边建边预售房屋和门面,逐渐产生利润,陆续收回了2200万元成本。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项目部陆续以借支的形式给所有股东九次分红,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三人总共从盛世华府项目部领取分红人民币2268万元。根据三人内部股份比例,每人分得人民币756万元。在扣除三人共同开支的人民币186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69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9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270万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35万元给社区会计罗某丙用于归还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共同的借款、人民币1万元给陈某甲作为红包。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78万元;
2.2017年3月15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270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90万元;
3.2017年5月4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288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96万元;
4.2017年7月31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270万元后,将其中的30万元转给陈正华作为三人共同支付的业务款。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80万元;
5.2017年10月23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270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90万元;
6.2017年12月1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180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60万元;
7.2018年1月18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180万元后,将其中120万元赞助给金田社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20万元;
8.2018年2月6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180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60万元;
9.2018年5月8日,黄某乙在盛世华府项目部以借款的名义领取了项目部分红人民币360万元后,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沅江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沅江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沅江市巨龙、金田等两处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选址初步意见附规划图、会议纪要、拆迁安置花名册、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黄某甲授权委托书、单位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项目部)开立专用(临时)存款账户授权书、工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网上竞得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沅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税费征收明细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同书、合作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凭证、银行流水、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收据、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某、曾某某、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光盘一张;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二、陈某甲、黄某乙职务侵占罪
2015年4月3日,**社区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承诺在盛世嘉园北侧安置515人,该承诺依次经**街道办事处、沅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根据沅江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每名安置户可享受16万元安置补偿款。2015年7月至12月,**公司先后向**街道办事处拨付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240万元。**社区在该笔资金到账后全部转至沅江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用于支付盛世华府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在**社区负责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侵占安置款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黄某乙、陈某甲合谋利用黄某乙负责**社区安置及财务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安置“找补资金”人民币3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至12月**社区将政府拨付的安置补偿款人民币8240万元转账给**公司后,由**公司向沅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人民币8223万元土地出让金用于支付盛世华府项目的土地出让金。2015年12月**公司的出纳黄某戊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该笔资金剩余人民币17万元,在陈某甲的授意下,黄某戊将人民币17万元通过湖南**有限公司后转至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后被陈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乙代表**社区与徐某某协商,根据社区协议对每名安置户补足16万的差价(下称找补),同时确定根据盛世华府项目第8、9、10号楼共计288套房屋,安置人员576人进行找补。后黄某乙、陈某甲将盛世华府项目部的找补方案告知**社区,社区工作人员陈某某提出社区找补方案,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随后陈某甲私下告知黄某乙,盛世华府项目部与**社区分别制定的找补方案存在人民币324万元的差价,经二人合谋欲共同占有该“找补资金”。2017年11月,盛世华府项目部在扣除代扣代缴费用后,先后四次向黄某乙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40.32万元的“找补资金”。**社区将“找补资金”逐一发放至各安置户后,黄某乙和陈某甲将余款人民币324万元平分据为己有,均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11月20日和2018年3月7日为掩饰侵占“找补资金”的事实,陈某甲分别向黄某乙出具两张借款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的虚假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恳请对金田安置容积率进行整体打包的请示、**社区整体打包安置规划方案、承诺书、关于**社区盛世嘉园北侧安置地块挂牌的请示报告附盛世嘉园北侧安置户花名册、城建投公司应急资金支付审批单、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原始凭证、进账单、**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沅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沅江支行的账户银行流水、盛世华府项目部记账凭证、沅江市监察委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附湖南**有限公司在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银行流水、回执附陈某甲在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银行流水、沅江市城区建设拆迁安置审批表、会议纪要、沅江市金田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沅江市监察委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附黄某乙个人邮政储蓄账户的交易明细、回执附黄某乙个人浦发村镇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盛世华府项目部“找补资金”的财务记账凭证、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土地及安置房结算明细表、安置房价格表、安置房价格补差计算表、网上电子回单、安置房价格补差计算表、安置房分配正本及楼层补差表、安置房分配付款明细、证明、借条;
2.证人罗某丙、黄某戊、徐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陈某甲、陈德荣、陈龙、刘国铭、陈亮、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三、陈某甲、黄某乙诈骗罪
2013年5月13日,沅江市政府通过**公司对现盛世华府小区地块51亩的土地以3.6万元每亩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补偿款补给了当地村民。2014年下半年,黄某乙、陈某甲对徐某某隐瞒盛世华府小区土地己由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要求徐某某以4700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当地村民土地补偿款,并将此要求写入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某乙与陈某甲商议,由黄某乙多次以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的名义,按2012年**社区整体打包安置用地60.42亩的标准进行计算,从盛世华府项目部骗领人民币283余万元。除将其中86万元补偿给当地村民外,陈某甲、黄某乙每人分得人民币9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沅江市**社区安置房建设合作协议、征地补偿协议书、承诺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勘验测图两张)、现金付出凭证、记账凭证、领条、收款收据、银行电子回单;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益阳市监察委办案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益阳市监察委暂扣黄某甲人民币400万元,沅江市监察委暂扣陈某甲人民币84.4036万元、暂扣黄某乙人民币369.78万元,黄某乙主动退赔242.613万元。
关于全案的证据入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社区党支部等12个社区党支部换届**结果的批复、任职通知、证明、银行业务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凭证、沅江市纪委监委关于给予陈某甲、黄某乙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身为沅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陈某甲、黄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陈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共同职务侵占、共同诈骗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甲、黄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超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7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册31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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