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六安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石狮市**路**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吴江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1日、10月27日分别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中共党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9日、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2019年8月10日至8月24日、2019年9月24日至11月7日)。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决定共同出资在世界杯期间开设盘口接受他人投注赌球,同时约定上述4人分别占股20%、10%、35%、35%,并由被告人黄某甲先出资4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启动资金。当日,被告人陈某甲租赁本区东海街道宝珊花园2号楼公寓402室作为办公场所,4人利用微信组建一个名为“俄罗斯”的微信群,陆续邀请赌博人员入群参与赌博。该赌博微信群参照境外皇冠博彩公司的世界杯赛事赔率接单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微信钱包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赌资进行下注,再以各场赛事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2018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5日间,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以每月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工资雇佣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参与管理赌博微信群,接受微信群内参赌人员投注。上述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共接收89名参赌人员投注,非法获利155126.5元,其中,被告人蒋杰参与期间获利150964.5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期间获利97246.5元。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黄某乙及陈某乙在东海街道宝珊花园2号楼公寓402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记账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后从上述银行卡中提取、扣押现金532847元。同年9月27日,被告人蒋杰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区中19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捐资公益事业、举报烟草违法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扬
代理检察员:林静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马某某、何某某、蒋杰、黄某乙现均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