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三亚凤凰海生百货商行后面查获一个以“押大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抓获2名涉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8900元。通过侦查,又陆续抓获5名涉赌人员。经调查,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甲在三亚市南岛农场三亚海生百货商行后面开设一个 “押大小”的赌场,并以每次人民币150元至人民币200元的工资聘请杨某某(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转为治安拘留)、高某甲(在逃)、高某乙到赌场打工,该赌场断断续续开了一段时间,到了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元入股该赌场,与黄某甲约定各占股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继续开设该赌场,黄某甲、高某甲主要负责当庄摇骰子,陈某甲、高某乙、杨某某负责收赔赌资。该赌场主要通过“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小赌注人民币10元,最大赌注人民币200元,庄家会根据相应的比率收赔赌资。被告人黄某乙于2018年10月份起在该赌场内通过放贷给赌客,并以向该赌场老板黄某甲收取回扣的方式盈利。每放贷给一个赌客会向赌场老板收取放贷金额的5%回扣。截止被抓获,黄某乙在该赌场内通过放贷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赌资、骰子、扑克牌等;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摄像监控光盘一张及电子证据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被告人黄某乙向赌博人员出借赌资,为赌场运作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陈某甲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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