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陈某甲等诈骗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重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正宁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等21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 2020年3月20日和自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千禧大厦201房间从事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在菲律宾千禧大厦201房间两个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分别为:新凯撒宫和百乐宫。新凯撒宫和百乐宫的运行模式大致相同,具体情况如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淘宝刷单任务,吸引客户去新凯撒宫或百乐宫网站注册会员,导师带领会员在平台下注,通过在会员微信群中发送修改过的中奖截图、开奖结果预测等方式诱导会员充值较大金额,之后通过修改开奖结果使下注的会员输钱,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该团伙结构清晰,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分为推广、客服、财务、行政、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为:Tina(另案处理),人事部负责人为陈某丙,财务部负责人是“小胖”(另案处理)。推广以小组为单位,小组内设有导师和炒群;客服负责出入款和接待客户,财务负责发放工资;人事负责招聘;行政负责向推广小组分配微信资源群二维码、购买公司用品。

新凯撒宫2019年8月份左右搬到千禧大厦201房间运行。负责人为黄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推广负责人为:陈某甲,各推广小组成员为:导师廖某某,炒群赵某某(另案处理);导师陆某某,炒群于某甲、伍某甲;导师陈某乙、张某某,炒群宫某某;导师关某某另案处理),炒群伍某乙;导师马某某,炒群于某乙;大神唐某某单独一组,负责在会员群里带领会员下注、投注。陈某甲、“小胖”负责修改后台数据。负责新凯撒宫的客服为:沈某某。

百乐宫于2019年8月份在菲律宾千禧大厦201房间运行,负责人为被告人郑某乙,推广小组成员为:被告人郑某甲,倪某某、林某某、黄灵恒(另案处理)。负责百乐宫的客服为:郑某丙、叶某某。“小胖”、郑某丙负责修改后台数据。新凯撒宫和百乐宫经营的博彩项目大致相同,包括:极速赛车、快三、六合彩等。  

2019年8月13日到2019年10月9日期间,被害人黄某丙在新凯撒宫平台被诈骗29885元人民币;被害人董某某在百乐宫平台被诈骗479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在百乐宫平台被诈骗466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丙、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伍某甲、于某甲、陆某某、于某乙、廖某某、伍某乙、唐某某、宫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新凯撒宫平台诈骗被害人黄某丙2988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倪某某、林某某、郑某丙、叶某某、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百乐宫平台诈骗被害人董某某479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王某某46608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元兵

                                           付  强

                                   检察官助理:杜少平

                                               马晓晴

                                               臧一斌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乙、唐某某、郑某乙、郑某甲、倪某某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丙、郑某丙、沈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隆尧看守所;被告人宫某某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伍某甲、于某甲、陆某某、于某乙、廖某某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