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镇**村**号,现住建瓯市**路**号** **幢**单元**室。2014年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至轻伤,被本院免于起诉。2016年6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3********,畲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建瓯市**乡**村**号,现住建瓯市**城**号楼**梯**室。2013年9月9日,因吸毒被南平市延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已起诉至建瓯市人民法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危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户籍所在地建瓯市**镇**村**号,现住建瓯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赌博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村**号,现住建瓯市**号楼**室。2014年10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建瓯市**街道**村**号,现住建瓯市**城**幢**单元**室。2005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8月2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2日,因容留卖淫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乡**村**号,现住建瓯市**村**号。2008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12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5日,因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该案已诉至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游某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危某某、黄某乙、陈某甲、游某某、张某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雷某某因与被害人卓某某发生矛盾,于2012年4月25日纠集同案人危某某(已过追诉时效)携带刀具到建瓯市**KTV内,持刀将被害人卓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聚众斗殴罪
1、2013年9月中旬,管某某(已死亡)打砸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已死亡)等人合股开的**卖淫店。同案人陈某乙遂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危某某、黄某乙、游某某、张某甲等人,被告人黄某甲又纠集卓某某(在逃)等人,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前往管葡街与管某某纠集的叶某甲等一帮人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叶某甲手腕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叶某甲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2020年5月16日,叶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15年2月4日上午,同案人叶某乙、张某乙等一帮人与陈某丙、范某某(均已判决)等一帮人在建瓯市**巷的棋牌馆内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后双方约定在建瓯市临江门进行斗殴,同案人叶某乙纠集被告人雷某某等人持械到约架地点后,双方在临江门美食广场水泥坪发生殴斗,因民警到场后散开。随后,双方又聚合到建瓯市**街**宾馆附近继续殴斗,期间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黑色奔驰车冲散对方人员后,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持械追砍陈某丙等人,导致陈某丙、宋某某和裴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陈某丙、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卓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雷某某、危某某、黄某乙、陈某甲、游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建瓯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7.道路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三)违法行为
2013年4月25日,在建瓯市汽车站**小区门口**保健中心,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容留妇女于某某卖淫,于某某在卖淫过程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陈某戊、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危某某、黄某乙、陈某甲、游某某、张某甲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及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危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游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震忠
检察官:蔡秀蓉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危某某、雷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25990****);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9613****、177050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9册、视频光盘1张及起诉书副本3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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