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性别:女,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仁怀市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仁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雷某甲二人经协商后通过闲聊软件先后组建并共同管理昵称为“青春痘”、“小小”的“闲聊”群,采用拉人进入该群以及群成员拉人进入群的方式进行联系,每个群组织参赌人员100余人,通过“仁仁麻将”APP软件购买房间,组织参赌人员以打5元一炮的仁怀麻将进行赌博,并每局抽取5元红包作为房费。经查实二人并从中收取房费共计275025元,除去购买房卡的18000元及垫付赌客逃单费用后每人获利38195元。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委托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6万元(每人3万元),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六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账单统计情况、凡进必查工作记录、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银行流水整理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及辨认、截图辨认、指认笔录及其照片;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受理检查检材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涉案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设定赌博形式、结算、抽头方式,为不特定的人员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二人从宽处理;(3)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扣押的涉案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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