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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靳某某等11人诈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靳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张某丙、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逃)在长葛市***成立工作室,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电话信息,先后组织靳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谷某某、梅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充当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服务密码及验证码后,登录中国移动官网,使用客户手机积分兑换商城代金券,之后给客户邮寄廉价的蓝牙耳机、车载充电器、车载吸尘器等三无产品实施诈骗,期间2019年9月底黄某乙退出该工作室,被告人黄某甲自己继续经营工作室。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2019年3月至10月共诈骗客户321455元,被告人黄某甲2019年10月至11月7日公诈骗客户227081元。  

被告人靳某某,自2019年3月22日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的信任后成功诈骗784人,诈骗金额150107元,非法获利15465元。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3月22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697人,诈骗金额127772元,非法获利17954元。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9年3月29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557人,诈骗金额90557元,非法获利13216元。

被告人张某乙,自2019年3月22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501人,诈骗金额85576元,非法获利13545元。

被告人谷某某,自2019年10月10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102人,诈骗金额22489元,非法获利192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108人,诈骗金额16856元,非法获利1275元。

被告人柳某某,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98人,诈骗金额18729元,非法获利1427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9年10月11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49人,诈骗金额7236元,非法获利1074元。

被告人张某丙,自2019年10月10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109人,诈骗金额20321元,非法获利1844元。

被告人梅某某,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工作室充当移动公司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积分兑换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以客户手机积分即将到期,不兑换将会清零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成功诈骗16人,诈骗金额3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靳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张某丙、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靳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张某丙、梅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靳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张某丙、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陈某某、柳某某、赵某某、张某丙、梅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张某丙现押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梅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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