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身份号码452731198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身份号码452731199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进入南宁市**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实施盗窃,将房内的卧室梳妆台下面的一个棕色保险箱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保险箱价值人民币1056元。
2、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进入南宁市**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实施盗窃,在书房梳妆台抽屉的5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进入南宁市**小区**栋**单元**号房实施盗窃,黄某甲在一楼负责望风,韦某某进入房内将桌上人民币现金600元、衣柜抽屉的一个女士手表、若干首饰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422元。
三次盗窃共盗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和价值人民币1923元的物品,共计30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利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邕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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