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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亦丰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亦丰,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周某甲、周某乙(七人均已判决)和黄某庚、黄某辛(均在逃)等人经商谋合股出资开设赌场后,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在惠东县多祝镇守望村委夏泰村**对面果园内搭建帐篷,摆放赌桌、凳子,以赌“暗堡”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其中黄某甲出资5000元占1股,黄亦丰出资2500元占0.5股,黄某乙、黄某丙各出资10000元各占2股,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丁各出资5000元各占1股,黄某乙是财务,负责收集股资并保管记录每场赌博输赢情况,黄某丙负责放哨,黄某丁、黄某戊是堡利,负责收钱赔钱并抽水。赌场每天设赌两场,每场约10人至30人参赌,下注金额10元至3000元不等,累计赌资105590元。同月31日,周某乙、周某甲合伙与上述人员开设赌场,周某乙占1股,周某甲占1.5股,两人主要负责做堡官打堡。2020年2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缴获赌具“暗堡”1副、赌资1750元。同年5月21日、25日,公安民警将黄某甲、黄亦丰分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无视国法,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亦丰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亦丰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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