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遵义市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大同镇盗窃作案九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79.00元。
1、2019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高某某鸡圈内的两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138.00元。
2、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白某某喂养在住宅附近的两只西鸭盗走。经鉴定,被盗西鸭价值人民币105.00元。
3、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官某某喂养在住宅后面水沟里的两只鸭子盗走。经鉴定,被盗鸭价值人民币147.00元。
4、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白某某喂养在住宅附近的三只西鸭盗走。经鉴定,被盗西鸭价值人民币195.00元。
5、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的四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368.00元。
6、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的两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184.00元。
7、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张某某鱼塘内的60余斤鱼盗走。经鉴定,被盗鱼价值人民币600.00元。
8、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万某某家中的四只鸡、两只鸭盗走。经鉴定,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562.00元。
9、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丙伙同黄某丁(在逃)窜至赤水市**镇**村**组,将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的四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480.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大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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