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栋**单元**室,老家桥巩镇**村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共骑乘一辆电动车窜到来宾市兴宾区**区**号楼房门前,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白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两人盗得电动车后骑回来宾市兴宾区东一路果疏批发市场大门的电梯口附近收藏。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的电动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来宾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覃某某被盗的白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65元。

2.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来宾市兴宾区中南大道**区**号楼房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他人得款550元。经来宾市物价论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各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光碟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