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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3********,壮族,小学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2016年1月22日因赌博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5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2011年6月16日因赌博被田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3月28日因赌博被田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3月10日因赌博被田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59********,壮族,小学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5月2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经商量决定在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新屯小溪边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某丙负责临时搭设帐篷,拉电拉灯提供照明,提供赌桌凳子,黄某甲叫来黄某丁,让其跟着黄某丙在梅新屯村口庙堂附近负责放哨守路,并在通往赌场的机耕路上到处摆放石块,避免汽车顺利通行。在赌博过程中,由黄某乙、黄某甲从赌桌台面上"抽水"渔利,每局"抽水"渔利20至50元不等的台费。赌场于2017年1月21日起开赌,每天晚上开赌时间从21时许至次日01时许,至2月11日0时许被田东县公安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17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黄某乙联系电话134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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