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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等四人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到平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到平果县公安局自首,次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平果县**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到平果县公安局自首,次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平果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李某甲与许某甲、许某乙、班某某等人在苏格酒吧门口发生口角,随着双方争吵愈演愈烈,许某乙就先动手打了黄某甲,继而双方就开始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李某甲与许某甲、许某乙、班某某等人进行互殴,后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李某甲一方退至马路对面继续与许某甲等人对峙,此时被告人黄某丙出酒吧门口看到该情况后便走向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一方,与他们站在一起,由于不服气,被告人韦某某首先冲向对方,双方人见状又开始互殴,被告人黄某丙也参与其中,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李某甲均手持折叠小刀向对方挥砍,许某甲、许某乙、班某某均被折叠小刀刺伤中不同部位,经平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丁、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韦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李某甲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矛盾,持器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李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全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其中被告人黄某丙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李某甲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许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丙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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