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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某、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4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社区**委**队**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4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次月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指使被告人曾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曾某某联系黄某乙找到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一个绰号为“阿*”(另案处理)的男子提供毒品。2019年3月22日傍晚,周某某、曾某某雇佣车牌号为桂N****6的面包车携带毒资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前往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购买毒品。周某某、曾某某到钦北区接黄某乙,由黄某乙与黄某甲联系确定交易地点。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B****2的小轿车接应并将周某某等人带往 “阿*”(另案处理)指定的交易地点。次日凌晨,黄某甲在贵台镇附近接到“阿*”后两车共同前往附近公路边山坡交易。周某某和“阿*”验货后通知曾某某将桂N****6面包车上的毒资交给黄某乙。“阿*”收到毒资后将毒品交给周某某。随后黄某甲驾驶粤B****2的小轿车搭乘黄某乙、“阿*”在前带路,周某某、曾某某搭乘桂N****6面包车在后跟随,两车一起离开现场,“阿*”在不远处下车。公安人员在S311省道与G75南北高速路交汇处附近截停桂N****6面包车,当场抓获周某某、曾某某并查获曾某某丢出车外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199.34克。公安人员在S313省道大寺镇往那蒙方向屯里村路段截停粤B****2小汽车,当场抓获黄某甲、黄某乙并查获丢出车外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20.08克。

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桂N****6面包车旁查获的海洛因含量为75.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洛因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黄某甲、黄某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道远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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