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8********,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7********,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6********,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灵山县**镇**街**号其住宅处设立赌场聚众参赌,抽水渔利。该赌场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密十”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的赌桌上整注及抽水钱,由被告人李某某从事赌场放哨工作。该赌场每天白天都成场,白天从13时许开赌至16时许,晚上成过两场,从20时许开赌至23时许,每场约有二十人参赌。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乙、李某某以及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何某、伍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某、黄某戊共11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365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灵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蓉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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