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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紫金县****高速公路**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3********,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紫金县**镇**高速公路**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6********,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事先商量后,到紫金县**镇**高速公路**工地盗窃650斤钢筋。经核价,该钢筋价值人民币52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事先商量后,到紫金县**镇**高速公路**工地盗窃700斤钢筋。经核价,该钢筋价值人民币560元。

3、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事先商量后,到紫金县**镇**高速公路**工地盗窃650斤钢筋。经核价,该钢筋价值人民币520元。

4、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经事先商量后,到紫金县**镇**高速公路**工地盗窃2150斤钢筋、120斤钢管、200斤钢模板等材料。经核价,该钢筋等材料共价值人民币5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 证人梁某某证言;

2、​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2、​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2、​ 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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