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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6日被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号**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丁、黄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某(另案处理)向陈某某购买了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某某某”的桉树和湿地松。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陆某某、黄某丁、黄某丙、黄某乙在已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但未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某某某”的桉树并将木材运出销售。经鉴定,滥伐桉树蓄积量17.1立方米。黄某甲和江某某在已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但未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张某甲等人砍伐“某某某”的湿地松并将木材运出销售。经鉴定,滥伐湿地松蓄积量19.6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丁、黄某丙自行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丁、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丁、黄某丙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十一队26号,联系电话1807077****;被告人黄某乙现住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村委十—队25号,联系电话1365777****;被告人陆某某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三队67号,联系电话1345772****;被告人黄某丁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十—队13号,联系电话1800777****;被告人黄某丙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永安大道l58号14栋l07室,联系电话1877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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