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日层”,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71995********,壮族,小学文化,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9********,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小名"日灯",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韦某甲”,小名“日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5********,壮族,初中文化,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和黄某乙、黄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8日,又以被告人黄某丁涉嫌盗窃罪一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结伙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某丙的“桂L****7” 皮卡车从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巴马县)窜到平果县的“中铝广西分公司矿业分公司三期压滤试验厂房”内盗割铜芯电缆线。作案中,黄某甲和黄某乙拿着钢锯去割铜芯电缆线,黄某丙在旁负责捆成圈。得手后三人一起将电缆线搬上车返回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2500多元人民币三人平分使用。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某丙的“桂L****7” 皮卡车窜到靖西市“大西南汽车城工地”内盗窃三卷铝芯电缆。得手后,三人又窜到靖西市“绣球城购物街工地””内盗割铜芯电缆线。之后一起驾车返回到巴马县城,将盗窃得到的这些电缆线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2000多元人民币三人平分使用。
3、2019年1月至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保山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巴马高中门前的通往坡圩小路上一栋二层楼房(框架)盗窃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楼房框架内发电机上的电动机,之后将该电动机拿到住巴马县看守所路口卖给韦生文,获赃款200元人民币三人一起使用。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3429元人民币。
4、2019年1月至春节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驾驶“桂M****1”小轿车窜到巴马县所略乡供电所盗窃供电所放置在通道的一台变压器。之后三人将该变压器内的铜线撬出卖到“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七八百元人民币三人一起平分使用。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250元人民币。
5、2019年1月至春节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某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同贺“巴马森森木业有限公司”靠近路边的旧厂房盗窃一台手提砂轮机、一把水管扳手、三、四把固定扳手、四、五把六角扳手等物品。之后,黄某甲将盗窃得的扳手放在黄某丙住处,黄某乙将盗窃得的手提砂轮机拿回田东县家中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提砂轮机价值25.43元人民币。
6、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保山**公司“巴册桥工地”盗割了21米铜芯电缆线,得手后三人一起将电缆搬上车运回黄某丙的住处。之后与三人到巴马县水泥厂盗窃得到的铜板和到“巴马森森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得到的电焊机铜线一起卖到“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1000多元人民币,三人一起使用。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894元人民币。
7、2019年春节前几天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驾驶黄某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巴马水泥厂旧厂房盗窃一电箱铜板,得手后三人一起开车返回黄某丙的住处。该铜板之后与三人之前在巴册桥工地盗窃得到的电缆线、到“巴马森森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得到的电焊机铜线一起卖到“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
(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月至春节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两人驾驶黄某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同贺“深巴实验区对面工棚”盗走了某某乙放置在工棚内的一台红色电焊机。之后黄某乙将该电焊机拿回田东县家中藏匿,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563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23日,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0”柳微车再次窜到平果“中铝广西分公司矿业分公司三期压滤试验厂房”内盗割铜芯电缆线。得手后开车返回巴马县城将盗窃得的电缆线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6215元人民币后,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人民币****。
3、2019年2月26日晚上23时许,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M****0”柳微车窜至凤山县三门海镇“华泰矿业”内盗窃一个变压器铜线。盗窃得手后两人开车返回巴马县城,次日早上,两人将该变压器铜线和之前盗窃得到不方便剥皮的电缆一起卖给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赃款约3290元人民币,黄某甲从中分给黄某乙155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4日晚上,黄某甲、黄某乙又驾驶“桂M****0” 柳微车窜到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附近盗窃安装在路边变压器内的铝线。得手后两人开车返回巴马县城,次日将盗窃得的变压器铝线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约100元人民币,两人共同使用。
5、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保山驾驶黄保山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巴马县那桃乡民安村干内屯附近“公路局搅拌站”盗窃一台变压器内铝线。当天晚上两人将车停在搅拌站旁边的公路辅道上,拿着事先准备的扳手、剪刀走到搅拌站变压器下方观察后,黄某甲爬上电杆,用扳手扭开固定变压器的螺丝后将变压器从电杆上推下来,然后与黄某乙在地面拆解变压器,并用剪刀剪变压器内的铝线取出。当两人取出变压器内铝线后搬上车离开现场。开车回到巴马县城后由黄某甲卖到 “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赃款约100元人民币。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0790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4日,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L****2”小轿车窜到大化县流水村火亮矿场盗窃放置在路坎上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当晚两人驾驶“桂L****2”小轿车停在距盗窃变压器二级路边,下车携带一把扳手爬上路坎上放置变压器的平台,用扳手打开变压器盖将变压器从平台上推下,之后将变压器内的铜线盗出搬上车,驾驶车辆返回巴马县城。次日由黄某甲将该变压器内铜线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赃款1250元人民币。
7、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4月至9月间,多次结伙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民安大道盗窃路灯铜芯电缆,其中(1)2019年4月16日凌晨,二人驾驶“桂L****2”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建成门业”路段盗割得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田东县乐德路袁某某废旧收购站销赃,获赃款10000元人民币。(2)2019年4月24日凌晨,二人又驾驶“桂L****2”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路口路段盗割得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田东县东宁大道西“二手钢材店”卖给黎某某,获得赃款3350元人民币。(3)2019年9月6日凌晨,二人驾驶“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盘当屯往民安村方向路段盗割得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2800元人民币。(4)2019年9月10日凌晨,二人又驾驶“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那羊屯往县城区方向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2700元人民币。(5)2019年9月15日凌晨,二人又驾驶“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路口往民安村方向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3400元人民币。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4月16日和24日、9月6日、10日和15日被盗电缆价值共41606元人民币。
8、2019年9月22日凌晨,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桂A****C”车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淀粉厂新桥工地”盗窃连接变压器和电箱的铜芯电缆线。偷得电缆后,发现该工地路边有一台变压器,两人又拿着电缆剪、扳手来到变压器下。黄某甲拿着扳手和电缆剪爬上安装变压器的电杆,用扳手扭开或用电缆剪剪断连接变压器的铝线,然后将变压器从电杆上推了下来,之后黄某甲和黄保山就下到河边用扳手、撬棍拆解拿出变压器内铜线之后,黄某甲和黄某乙将变压器内铜线、两瓶变压器油及之前盗窃得到放在路边的电缆线全部搬上车,拉回到黄某丙的住处再一起将电缆线剪成每段约1米长。当天早上两人一起拿到巴马“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7400元人民币。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9940元人民币,被盗变压器价值1538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
1、2019春节前的十几天的一天晚上23时许,黄某甲、黄某丙驾驶“桂M****1”小轿车窜至新一中工地盗窃连接塔吊的电缆线。当晚23时许,两人从黄某丙住处驾驶“桂M****1”小轿车去到新一中工地,并将车停放在小路边。然后两人步行进入工地内。进到工地后,两人在一栋在建的宿舍楼旁边看到一卷连接塔吊的电缆线放在地上。黄某甲就拿出事先准备的钢锯割断电缆线,割成十几米一卷,约有5、6卷,总长约80米。黄某丙在一旁负责收、卷电缆线。割好、卷好之后两人一起将电缆线搬回车边装上车尾箱离开现场。之后回到黄某丙住处两人将本次盗窃得到的电缆线剥皮、烧皮,得到电缆内铜线后卖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约1600元人二人平分。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430元人民币。
2、2019年春节前几天的一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丙驾驶“桂M****1”小轿车窜到“六松高速路工地”盗窃一台放置在路边的电动机。当晚黄某甲将车停放在那台放置在路边的电动机旁边,由黄某丙下车将电动机搬上车尾箱,然后离开现场。之后由黄某丙联系,两人将这台电动机拿到巴马县看守所路口卖给韦生文,获赃款250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
1、因为没钱购买毒品吸食,黄某甲、黄某丁于2019年5月至8月间,多次合伙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民安大道盗窃路灯铜芯电缆,其中(1)2019年5月13日凌晨,二人驾驶黄某甲租借的“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4580元人民币。(2)2019年5月22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11300元人民币。(3)2019年5月24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4095元人民币。(4)2019年5月28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2500元人民币。(5)2019年5月30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1045元人民币。(6)2019年5月31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6000元人民币。(7)2019年6月4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8000元人民币。(8)2019年6月6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8160元人民币。(9)2019年6月15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4230元人民币。(10)2019年6月16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2850元人民币。(11)2019年6月21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6250元人民币。(12)2019年6月24日凌晨,二人驾驶黄某丁的“桂M****3”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12800元人民币。(13)2019年6月30日凌晨,二人驾驶黄某丁的“桂M****3”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5750元人民币。(14)2019年7月1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10400元人民币。(15)2019年7月8日凌晨,二人驾驶“桂M****3”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将电缆拉到巴马县血浆站附近黄某己废旧收购站出售,获赃款7900元人民币。(16)2019年7月20日凌晨,二人又驾驶 “桂A****C”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2500元人民币。(17)2019年8月16日凌晨,二人驾驶黄某丁的“桂M****3”车辆窜至巴马县民安大道“平林至盘当”路段盗割路灯电缆后,驾车拉到巴马县“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8400元人民币。经巴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5月13日、22日、24日、28日、30日和31日、6月4日、6日、15日、16日、21日、24日和30日、7月1日、8日和20日、8月16日被盗电缆价值共199389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黄某丁伙同黄某甲、陆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黄某丁的“桂M****3”车辆串到巴马县燕洞镇旺圩屯“六洋水电站”盗窃水电站的电力变压器。当晚三人打开该变压器后将变压器内的铜线剪断盗走后,一起驾车返回巴马县城将盗得的变压器铜线贩卖给“巴马三公里坡”黄某戊废旧收购站得到2700元人民币。
二、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A****C” 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搭载黄保山到巴马县巴马镇母鸡山公园路“酸菜鱼粉”店门前。在巴马县公安民警上前欲对黄尚层进行盘查的时候,黄某甲为逃避民警盘查,不顾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安全,肆意驾车前后冲撞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向后撞倒道路上两辆三轮货车及一辆柳微车,并将被撞倒地的三轮车司机秦献民碾伤后,向前冲撞时停在路边一辆柳微车急忙驾车逃窜,致使道路上四辆车辆被撞不同程度损坏,三轮车司机秦献民被撞伤碾压致左右侧肋骨多根多段性骨折、右股骨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等严重伤情。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献民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二人驾车逃窜至民安巴登屯,随即停车将之前盗窃电缆、变压器铜线用的撬棍、电缆钳、工具刀及刀片和手套等物品从车上拿出丢弃到公路后,继续驾车逃往广西田东县方向。在接近广西田东县玉凤镇时,看到警方设卡拦截后,黄某甲立即将车辆调头往巴马县方向,接着将该车丢弃在田东县玉凤镇往巴马方向几百米公路边的一条机耕路上,黄某甲和黄保山就沿山路步行逃到田东县义圩镇朔晚屯。当晚23时许,黄某甲知道犯事之后与黄某乙商议逃往柳州市融安县躲藏事宜。被告人黄某乙在明知黄某甲开车撞车、撞人后逃逸、逃避公安民警追捕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联系了当地的“拼车”司机运载黄某甲到柳州市融安县谭头乡一高速路工地躲藏。之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先后分别被抓获归案,经讯问,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为了逃避公安民警的盘查,驾驶轿车肆意冲撞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发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保山明知黄尚层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包庇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文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均羁押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羁押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