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于2020年6月2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到浦北县**镇**烧烤城喝酒,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也到该烧烤城喝酒,双方互不相识。后因酒后口角,黄某甲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即将引发双方打架,但被在场的黄某丁和赶到的民警劝散。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离开后觉得不服气,便持棒球返回该烧烤城殴打陈某甲,陈某乙见状拦架亦被殴打。陈某甲、陈某乙被殴打后用烧烤城的椅子、空酒瓶还击,并打退了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打斗时,陈某乙被打伤头部,黄某乙被打伤头部和左手臂,黄某甲被打伤左眼。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丙经传唤到案;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丙、易某某、苏某乙、黄某丁、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结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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