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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8********,壮族,初中文化,西林县**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而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再次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5********,壮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而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再次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8********,壮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 2018年10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而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再次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与本村村民黄某丁、黄某戊、劳某甲等人及云南省广南县籍男子盘某某通过合股的方式成立西林县**建材有限公司,黄某甲为公司大股东,盘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组建**车队,车队司机十多人,所属车辆十余辆。车队成立后,为垄断**建材有限公司石场(以下简称**石场)砂石料的运输业务,被告人黄某甲依仗**建材有限公司大股东的身份以及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关系,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等车队其他成员一起在那佐苗族乡一带采取插队装车、堵路、谩骂、恐吓、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等手段,不断排挤来**石场拉砂石料的外来司机及车辆,致使多名司机因此放弃到**石场运输砂石料的业务;为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还冲击扶贫会议现场,致使扶贫工作会议中断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村驻村工作队员进行谩骂、人身威胁;黄某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黄某甲还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多年来横行霸道,为非作恶,逐渐发展成为农村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数群众、运输司机均敢怒不敢言,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其红色双排座货车拉砂途经那佐苗族乡街上福香饭店门前时,因为路面正在维修,其货车车轮陷入道路中无法移动。次日早上,被害人杨某甲驾驶一辆绿色货车前往那佐苗族乡平别村**石场欲拉砂,途经福香饭店门前与黄某甲的货车会车时发现路面很窄,就在李某甲的指挥下驾驶车辆慢慢从旁边通过。期间,在福香饭店楼上休息的被告人黄某甲和**车队司机劳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听到货车路过声音便起来看到杨某甲驾驶车辆进退即叫其停车,杨某甲顺利通过后就往**石场方向开去。杨某甲刚驾车离开不久,被告人黄某甲发现自己的货车驾驶室左侧被刮蹭,车头左侧后视镜塑料壳有擦痕、两扇车门中间门框上半部分有细长凹痕,以及刮痕残留有绿色油漆,便怀疑是杨某甲的货车剐蹭,即打电话勒令杨某甲回来协商处理。杨某甲返回到福香饭店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甲和在场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一口咬定是杨某甲的车刮了黄某甲的车,要求杨某甲赔偿3600元钱作挂红费。杨某甲坚称自己的货车并未刮中黄某甲的货车,后其按被告人黄某甲的要求开车到现场进行了比对,当时两车车身高低不一,其货车不可能刮中被告人黄某甲货车有刮痕的位置,便不愿意赔偿,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遂以“不给钱就换车的驾驶室”或“以后别来平别石场拉砂”及“以后走在路上都有可能挨打”等言语相威胁。杨某甲迫于无奈,便与对方讨价还价定好赔偿数额后即进到那佐派出所值班室内,在两名派出所工作人员见证下交给被告人黄某甲3200元人民币。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至9月份,西林县那佐苗族乡上马草村路段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商李某乙、王某甲雇请农某甲、王某乙、陆某甲、黄某己等数名司机为其到平别村**石场拉运砂石料。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垄断**石场砂石料运输业务,纠集被告人黄某乙和**车队成员季某某、劳某乙、黄某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车驶离**石场往本乡弄汪方向至2公里左右路段时,以季某某的车辆已坏为由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其他车辆依次停放在后面,让农某甲、王某乙、陆某甲、黄某己等司机驾驶的货车无法通行,致使公路两头共10余部大车被堵长达数个小时。当天下午4时许,接到情况反映的**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盘某某前来到现场对被告人黄某甲和季某某进行劝说,后被告人黄某甲才让季某某开车驶离。离开前**车队成员还叫农某甲等外地司机以后不要再到**石场拉砂。后农某甲、王某乙、陆某甲、黄某己等人不得不放弃到**石场从事砂石料运输业务。

2. 2017年3月至12月份,西林县那佐苗族乡新隆村木隆屯至龙抗屯路段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商冉某某雇请韩某甲、陈某甲、韩某乙、黎某某、陈某乙等数名乐业籍司机先后为其到平别村**石场拉运砂石料。期间,在石场内排队装砂时经常遭到**车队司机插队,在拉运砂石料途中与**车队司机会车时常遭到对方占道、辱骂和威胁。同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黎某某、韩某乙、陈某乙驾驶货车途经那佐苗族乡弄汪街上时,被**车队司机驾驶数部货车停放在街上主干道上,故意不让乐业车队司机通过,致使交通堵塞1个小时左右。期间,**车队司机威胁韩某乙等人不要再来**石场拉砂,韩某乙等人无奈之下答应了**车队司机的无理要求,作出将退出到**石场拉砂生意的承诺后**车队司机才将堵塞的货车驶离弄汪街上。根据调查,当天在弄汪街上参与堵塞道路的**车队司机中有被告人黄某甲和陆某乙等人;乐业籍司机在平别村**石场内排队装砂时经常遭到**车队司机插队或者在拉运砂石料途中与**车队司机会车时常遭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劳某乙、黄某庚、陆某乙等人占道、辱骂或威胁。

3.2017年11月10日20时许,西林县那佐乡苗族乡驻平别村工作队时任队长农某乙和平别村村两委班子、各村民小组组长约十余人在该村村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平别村2017年预脱贫户八有一超情况及双认定会。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另案处理)等人酒后进入会议室,以反映平别村盆歪湖周边土地被部分村民随意侵占的问题为由,要求村里整改,并提出他们能否在那里搞个山庄的要求。因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三人所反映问题与会议主题无关,在场干部要求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待会后再反映。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三人不满,便与参会干部发生争吵、冲突。期间,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三人用力拍着桌子并对农某乙、村支书农某丙和副主任黄某壬大声辱骂,农某乙在劝说时还被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用手指额头或手抓胸前衣服辱骂,农某丙见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三人言行过分便拿手机出来进行拍摄,被黄某辛冲上前抢走手机,在农某丙、黄某壬严厉指责下,黄某辛才将手机还给农某丙,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三人离开会场。整个扰乱会场过程持续三十分左右,致使当晚的会议无法正常进行。由于受到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威胁,农某乙惧怕被报复而不愿继续在平别村担任工作队队长,给平别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辛等人即雇请一部挖掘机在盆歪湖边平整了一块数亩的场地欲用于个人开发。

4.2018年8月8日20时至21时许,中共西林县委李某乙副书记、那佐苗族乡党委庄某某副书记、驻平别村第一书记王某丙、平别村两委班子成员农某丙、黄某壬等人召集平别村一百多名群众代表在平别村村部操场召开扶贫政策宣讲大会。庄某某按会议议程首先宣读《扶贫政策宣传歌》,向群众宣传扶贫政策。庄某某刚读得几句,酒后到场参会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便在会场上故意拍手起哄叫好,多次打断庄某某的宣讲,并提出平别村部球场污水排放存在问题,在场干部要求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待会议至提问环节时再提问,但被告人黄某丙不听劝说,反而大骂村两委腐败无能,并大喊大叫,村干部农某丙和黄某壬及县委李某乙副书记多次劝告均无济于事,被告人黄某丙不但不听,还挑衅、辱骂在场工作人员,造成会场秩序严重混乱,扶贫会议被迫结束。散会后李某乙等县乡领导与村干部一起在会场商讨下一步扶贫工作,约10分钟后被告人黄某丙又返回会场,继续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扬言要殴打王某丙,还高举板凳走到李某乙旁边后用力将板凳砸到地上,后在其家人和在场村干部不断劝阻下才离开会场。被告人黄某丙在扶贫工作会议现场起哄闹事、扰乱会场秩序持续一个小时左右,造成当晚会议各项议程无法进行,且让王某丙感到其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于次日即书面提出要求不再担任驻平别村第一书记职务,给平别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丙扰乱扶贫会场后,那佐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23时许,公安民警到被告人黄某丙家中对其依法传唤,民警欲将黄某丙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黄某甲的阻拦。期间,被告人黄某丙见到被告人黄某甲后情绪异常激动,叫嚣道黄某甲不去他也不去,还闹着下车,扬言怎么死都要跟民警拼了,被告人黄某甲亦情绪激动大声辱骂或威胁民警,并采取在警车车头站着、用手拍打警车引擎盖和推开对其进行劝阻的民警等行为阻拦警车驶离,以及打电话联系其亲属让民警等着,欲通过宗族势力让民警对黄某丙网开一面,被告人黄某甲还爬上警车后厢欲跟车前往,经在场干部、群众的多次劝说方停止阻挠行为,公安民警才得以驾车将被告人黄某丙带离。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便召集**车队司机黄某子、劳某乙、黄某庚、劳某丙等人乘车前往那佐派出所。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对黄某丙询问结束后让其先回家等待处置,被告人黄某丙回到本屯后便到被告人黄某甲家代销店购买“轰天雷”等烟花爆竹燃放,气焰十分嚣张。

(四)违法事实

1.2017年6月份的一天,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弄汪村农某丁驾驶货车到平别村**石场排队拉砂石料,准备到农某丁装砂石料时遭到被告人黄某乙示意**车队司机陆某乙(另案处理)插队,农某丁遂与对方论理,被告人黄某乙和陆某乙恼羞成怒便对农某丁进行辱骂,接着对其进行殴打至2分钟左右,被在场其他人劝阻后被告人黄某乙和陆某乙才罢手。因惧怕被告人黄某乙和陆某乙的打击报复,农某丁无奈之下将自己的货车转卖予他人,不得不退出到**石场拉砂料的生意。

2.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韩某甲、陈某甲驾驶货车驶离**石场得一段距离后因前方路烂,被告人黄某乙等**车队司机用砂石填铺坑洼路面而致交通堵塞。至车辆可以通行时,被告人黄某乙对韩某甲和陈某甲称该路段的砂石系其车队所铺,韩某甲和陈某甲没有参与铺路,若要通过此路必须每人缴纳100元过路费,否则不能通过该路段。没有随身携带现金的韩某甲和陈某甲迫于无奈便许诺给100元后才得以通行。次日,韩某甲和陈某甲将100元人民币拿到**石场办公室交由他人转交给被告人黄某乙。

3.2018年元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乘坐被告人黄某丙驾驶的一辆皮卡车途经本县那佐苗族乡俄沙村路段时,与被害人熊某甲驾驶的一辆双排座货车相遇并停下。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乙下车责骂熊某甲开远光灯占道行驶,导致其车辆差点落入水沟,并扬言:“不给钱的话就不得走,要走也走不出这里”。熊某甲因惧怕便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某乙。

4.2018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想到本乡平别村村部打乒乓球,便用手机打电话给本村驻村第一书记王某丙和脱贫工作队员韩某丙,王某丙和韩某丙未接电话。一个小时左右后王某丙和韩某丙分别回电,被告人黄某乙在电话中无端地用脏话对王某丙和韩某丙进行辱骂,并进行恐吓,扬言以后在平别村见到王某丙或韩某丙,见一次就打一次,让王某丙、韩某丙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二、黄某乙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6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害人马某某无证驾驶货车到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平别村**石场拉砂,当其驶离石场回程约1公里左右路段时,被告人黄某乙驾驶一辆装砂的货车尾随,因嫌马某某开车慢,便伺机超车,在强行超车过程中撞击马某某的货车尾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某乙一口咬定是马某某的车辆后溜来撞自己的货车,利用马某某无证驾驶的弱点,叫马某某赔偿1万元损失,或者换车的驾驶室。而马某某觉得事故的责任不在自己身上,是对方强行超车撞上来的,不同意赔偿。被告人黄某乙便电话通知本村村民黄某丑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到达现场,后马某某迫于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的威胁不得不在对方写好的协议书上按上手印并付给被告人黄某乙7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和涉案人黄某丑、劳某乙、黄某庚、季某某、陆某乙、劳某丙、黄某癸、农某戊、黄某辛、盘某某等人的供述或辩解;

2、被害人马某某、杨某甲、熊某甲、韩某甲、陈某甲、王某丙、农某丁等人的陈述;

3、杨某乙、宋某某、王某丁、李某甲、杨某丙、韦某甲、杨某丁、黄某寅、农某丙、黄某卯、黄某壬、邓某某、熊某乙、班某某、何某某、黄某辰、吴某某、黄某巳、杨某戊、韦某乙、黄某午、韩某丙、杨某己、黄某未、韩某乙、岑某某、农某戊、李某乙、农某甲、黄某己等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索取杨某甲要挂红费3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达到垄断**石场砂石料运输业务的个人目的,纠集他人采用车辆堵路或威胁的方式,不断排挤外来司机,致使多名司机产生恐惧心理而放弃了自身到**石场运输砂石料的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马某某、熊某甲、韩某甲、陈某甲共得人民币8100元,协助被告人黄某甲采用威胁手段勒索杨某甲要挂红费3200元,涉案金额共113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被告人黄某丙等人在公共场所发泄情绪,扰乱扶贫会场,随意辱骂或殴打他人,参与采用车辆堵路的方式排挤外来司机,致使多名司机产生恐惧心理而放弃了自身到**石场运输砂石料的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对被告人黄某甲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期间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行为予以配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两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发泄情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还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黄某乙采用威胁方法勒索熊某甲得人民币200元,协助被告人黄某甲采用威胁手段勒索杨某甲要挂红费3200元,涉案金额共34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明

2019年12月3日

附:

1、卷宗壹拾伍册;

2、光盘伍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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