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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XX,男,1981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XX瑶族自治县XXXXXXXX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性,1976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XX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黄XX、黄XX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黄XX伙同黄XX、黄XX各自驾驶三轮车来到巴马县XX林场XX分场XX山“XX”坡,盗伐定林场16株杉木并制成2米长原木,后装车把原木运出林区,途中被林场的护林员发现并报警。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盗伐的杉木出材量3.4091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4.6943立方米。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盗伐的杉木原木并发还定马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黄XX、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黄XX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黄XX、黄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黄XX、黄XX、黄XX各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的刑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827785XXXX;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378838XXXX;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587885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讯问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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