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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二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9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农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乙在广东省普宁市**农场**村路边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向黄某乙购买冰毒后,又将毒品贩卖给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黄某丙,并容留徐某某、黄某丙二人在自己的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告人黄某乙求购毒品冰毒,黄某乙表示可以向其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冰毒,双方约定在普宁市**农场**村**站旁附近路边交易。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毒品,黄某乙将毒品交给黄某甲,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告人黄某乙求购毒品,黄某乙以上述同样方式向被告人黄某甲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黄某丙让被告人黄某甲帮其代购毒品冰毒,并支付400元购毒款给黄某甲。随后,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乙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并支付给黄某乙500元毒资,双方约定在普宁市**农场**村卫生站旁附近路边交易。之后,被告人黄某乙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被告人黄某甲见面,将毒品交给黄某甲,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收取毒资500元人民币。

当晚,被告人黄某甲返回深圳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黄某丙来到被告人黄某甲住处,黄某甲将毒品冰毒交给徐某某、黄某丙。随即,黄某甲提供吸毒工具,让徐某某、黄某丙在其住处一起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告人黄某乙求购毒品,被告人黄某乙以上述同样方式向被告人黄某甲贩卖价值35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收取毒资35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21日晚,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黄某丙来到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黄某甲取出之前从黄某乙处购买的毒品冰毒,和徐某某、黄某丙一起吸食。之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的购毒毒资250元人民币。

6.2020年6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违法行为人徐某某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400元,并约定当晚徐某某到黄某甲住处取货。当晚,徐某某来到黄某甲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拿到毒品。随即,黄某甲提供吸毒工具,让徐某某在其住处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6月9日,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徐某某、黄某丙和被告人黄某甲,并在黄某甲住处查获吸毒工具一套。2020年6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乙,并在其住处广东省普宁市**农场**寨**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8克和吸毒工具若干。经检测,从违法行为人徐某某、黄某丙及被告人黄某甲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乙的尿液冰毒呈阳性。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吸毒工具、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搜查证、扣押文书、支付宝账号信息及收款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指认现场图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徐某某、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吸毒工具若干(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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