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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新区**巷**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新区**村**巷**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得到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房,雇请被告人黄某乙一起组装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和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的手表,组装手表约共500只,货值约合人民币8万元。同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的手表80只、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的手表表面150只、假冒注册商标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的手表16只及作案工具等物品。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相同或相近的正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理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在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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