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到深圳华强北购买多种型号的二手vivo手机以及手机后盖等配件,再由被告人黄某乙在龙岗区**街道**村**号**楼的**通讯店内对回收的二手vivo手机进行检查、拆解、更换配件,翻新后在闲鱼网、转转网上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5月14日被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闲鱼网、转转网上销售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的销售金额为114054元人民币;民警另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住处(龙岗区**街道**村**号**)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vivo手机72部、假冒vivo手机电池盖52个,经鉴定均为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63628元。
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出售假冒vivo X21型号手机的平均销售价格为655.8元/部,现场缴获的vivo X21型号手机共16部,总价值为10492.8元;其它型号的56部手机未找到销售记录,故以该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4960元;现场缴获的52个手机电池盖经查不属于vivo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予计算涉案价值。黄某甲、黄某乙尚未销售的72部假冒vivo手机的价值为45452.8元,已销售的数额为114054元,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595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2部、手机电池盖52个;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咸鱼网站、转转网站销售记录、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建议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作案用手机2部、工具4把、假冒vivo手机72部、假冒vivo手机后壳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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