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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妨害公务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37号 


被告人黄某甲性别: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6011952050108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凯里市**栋**单元**室,黄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2003年9月2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院批准,于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性别: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622199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凯里市**街道**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院批准,于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乙准备前往其姑母被告人黄某甲凯里市**街道**家园小区,到**家园门口保安亭时,因其不是**家园小区住户,被疫情防疫工作人员周某某劝返,黄某乙因此不满便对周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其间,黄某乙用手将周某某值班桌子上的喷壶拍向周某某随后又冲向周某某欲对其进行殴打,但被在场其他人员劝阻后黄某乙拨打黄某甲电话说其在小区门口和他人发生打架,黄某甲随即赶到现场,并对周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多次冲撞上前欲殴打周某某,被其他在场人员劝阻在附近执勤的民警听闻后,迅速赶赴现场处警将黄某乙抓获。当日20时许,民警到黄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以现在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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