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下午,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林某某、李某某等民警出警,在陆川县**镇**村抓获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嫌疑人黄某丙,在民警将黄某丙押上警车回到车田路口时,遭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刘某某(均已被判刑)等数十人阻挠,不让警车通行,被告人黄某乙站在警车旁边喊口号要求警察放人。黄某丙被村民抢下车后,呼喊公安民警打人,被告人黄某乙便和部分村民起哄喊打民警。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壬、黄某辛、黄某癸、刘某某等十几人将李某某强行拉下警车进行殴打,造成李某某胸腰背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过程中,黄某甲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振刚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99页。
3. 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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