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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老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1********,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中午,桂阳县**镇**村**组村民因土地纠纷到邻组黄某丙家拆其占地围墙。桂阳县公安局塘市派出所民警曹某某与辅警陈某某接到110指令后,来到排楼村处置警情。被告人黄某甲(“老四”)、黄某乙伙同黄某丁(绰号“三保”)、黄某戊(均已判刑)等村民暴力阻挠民警执法,造成辅警陈某某手臂受伤,将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抢走摔坏。经鉴定,陈某某因左上肢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摔坏的两台执法记录仪价值910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指挥中心接警单、价格认定书、警官证及工作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赔偿书、领条、谅解书、收条;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雷某某、胡某某、骆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老四”)、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某丁(“三保”)、黄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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