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在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临武县**乡**村**组,现住临武县**乡楚江粮站院内,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政拘留五日,于同年11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临武县建材市场与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戌等人吃晚饭,饭后大家都喝了蛮多酒,有人提出搞点毒品来吸食开心下,于是各自找人联系购买毒品,其他人都没有联系到。于是黄某乙联系了自己的一个朋友“小林”去找人买毒品,“小林”电话联系邝某某确定可以购买到毒品后。黄某乙要黄某己驾车毒接起“小林”(未到案),黄某乙接起“小林”后,“小林”拨打了邝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邝某某要黄某乙等人到临武县中心加油站接自己。邝某某上车后,黄某乙通过微信二维码付给邝某某1000元,邝某某收钱后微信扫码付给了“小兰”(在逃)750元,随后邝某某到临武县运管所隔壁小区找“小兰”拿一包冰毒交给黄某乙、黄某乙拿到毒品后到临武县麦瑞大酒店开了8617号房间,黄某乙与黄某丙、黄某丁、黄某甲、黄某戊、黄某戌等人在临武县麦瑞大酒店8617号房间把购买的毒品吸完。
2、2019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庚、黄某戊等人在临武县国际酒店武水瑶饭店吃中午饭,吃饭时有人提出等吃完饭后去购买毒品来开心下,黄某庚表示购买毒品的钱由他来出。吃完饭后,众人一起到黄某甲、黄某庚同学处喝茶,期间黄某庚出资500元联系他人购买来一小包冰毒和一个麻古。随后黄某甲、黄某庚、黄某戊等人驾车到临武县麦瑞酒店开了一间房,房号是8607。在麦瑞酒店开的8607房间内,黄某甲、黄某庚、黄某戊、黄某丁四人在麦瑞酒店开的8607房间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人员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尿液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书;
2.证人证言:黄某庚、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乙容留六人吸食毒品,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助法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黄某甲伟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被告黄某乙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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