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巷**号,工作单位无,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工作单位无,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家清,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骑电动车行驶在河西路上,因被害人张某甲驾驶出租车按喇叭并超车,黄某甲很生气就追赶张某甲的出租车,追到百家汇超市附近时故意撞出租车车尾逼停出租车,然后下车就对张某甲进行辱骂,用脚踹出租车的前盖、车门,接着爬上出租车用脚踩踏出租车发动机盖、前挡风玻璃、车顶。造成出租车的前盖、车门、发动机盖、前挡风玻璃、车顶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经鉴定,损坏部件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127元)。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甲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通过微信视频看到被告人黄某甲在三亚市河西路百家汇超市旁边砸出租车,就赶到现场要求被害人张某甲进行私了。张某甲称车是公司的,在现场无法定损,不能进行私了。黄某乙就语言威胁辱骂张某甲,并用手推搡张某甲。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协勤队员上前制止,但黄某乙不听劝阻,用手推搡张某甲及协勤队员,态度十分恶劣,造成大量群众进行围观和交通拥堵,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将黄某乙传唤到新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已被取保候审,黄某甲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巷**号,1870899****;黄某乙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155017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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