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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住来凤县**镇**路**园**号楼**室,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桥**号,住恩施市**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7月26日两次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在恩施市金桂大道“世纪银华”酒店、恩施市龙洞河优抚医院旁赵某某家和艾某某家进行“三公”(每人三张牌比点数大小,下注100元起底)等赌博活动,该赌场共经营6天,被告人黄某甲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8000元。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在黄某甲开设赌场内以“头五后三”的计息方式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提供赌资15万元,从中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黄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在赌场内为其提供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来凤县**镇**路**园**号楼**室,联系方式:1554914****;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恩施市**路**号,联系方式:1324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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