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街道**村**号,住福鼎市**街道**村**小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8日于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无法收押于次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先后在本市**街道**区**号和**街道**路 **号**小区门口一茶叶店后间开设“五张牌”赌场,供李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等人赌博,并雇佣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客带路、购买夜宵等,赌场以3%-5%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币种,下同)2万元,二被告人各得1万元。
2020年9月9日,二被告人在福鼎市**街道**小区**号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黄某乙退出赃款1万元。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某手机微信、支付截图、人员基本信息、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鼎公(桐城)行罚决字[2019]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黄某丙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艳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监视居住于福鼎市**街道**村**小区**号,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