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组织参赌人员到武鸣区**镇**村**屯的黄某乙代销店、“庙里”、“陆下”等处赌博,黄某甲、黄某乙负责组织人员对赌场进行管理并从赌场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8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张某某、黄某己、黄某庚、某某某、韦某某、陶某某、黄某辛、黄某壬、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