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巴盖垦检业管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肄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以下简称第十师)**团**连职工,户籍地第十师**团**连**号,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思婷,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住**团**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田光耀,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自2020年5月31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先后在第十师**团福利彩票店后面的平房、**团**区**号、**号、**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提供“血战”麻将、“诈金花”等赌博活动,由黄某甲负责“抽头”及提供赌资,黄某乙负责买烟、买水及人员接送,二被告人根据参赌人员赌博大小每把“抽头”10元至50元不等,共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人民币162,6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黄某甲、黄某乙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黄某甲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7,683.52元,依法冻结黄某乙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2,310.04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记账簿、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关于本案有关问题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柳某、袁某某、闻某、王某乙、王某、沙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道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冯某某、闫某某、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斌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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