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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乙承包了深圳市盐田区**酒店水电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总额为人民币43万元,合同是由总包方上海**公司与被告人黄某甲签订,当时有28个工人进场施工,前二个月,由被告人黄某甲在工地负责,之后由被告人黄某乙在工地负责。2019年春节至6月份,由于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盐田区劳动部门介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酒店先支付了人民币41万多元给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甲,让其先发放工人工资,但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甲收到钱后,以上海**公司(总包方)签订的合同有纠纷和**酒店大堂增加了五万元的工程项目等为借口,拒绝支付宁某某等16个施工工人从2019年3月至6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67320元。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甲自2019年6月离开深圳,去向不明,之后盐田区劳动部门通过登报公告、网站公示、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黄某甲、黄某乙,要其回来解决工人劳动报酬的工资问题,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藏匿拒不回来处理,劳动部门在无奈的情况下责令盐田区**酒店先行垫付了宁某某等16个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67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施工协议、员工工资表、工资领取表、工资支付明细表、送达回证、张贴照片、通知、公告、短信通知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黄某丙、兰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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