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家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家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在办理鲁某甲、陈某甲非法狩猎案时,被告人供述:6月26日晚,鲁某甲用强光手电和粘蝇拍在尉氏县**乡**家村非法狩猎壁虎;6月27日早上,陈某甲将其丈夫鲁某甲非法猎捕的2.4斤140只壁虎卖到了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收购点,获利120元。
2019年6月22日-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加工中药材为由,出资让其叔黄某乙在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中药材收购点内以每斤50元的价格收购村民非法猎捕的壁虎。经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该合作社搜查,现场搜出非法收购的壁虎(湿体)重量429.1斤,加工后的壁虎(干体)重量130.65斤。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被告人黄某甲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的情况;(2)被告人黄某乙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的情况;(3)被告人黄某甲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违纪犯罪的情况;(4)被告人黄某乙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违纪犯罪的情况;(5)笔记本复印件证明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物品的情况;(6)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黄某乙、黄某甲两人具体到案的情况;(7)提取笔录证明办案民警提取涉案物品壁虎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凡某某的证言证明合作社是黄某甲自己开的,其丈夫黄某乙在黄某甲的合作社里帮忙收购、加工中草药,黄某甲每月给黄某乙开3000元钱工资。合作社今年6月份开始收购壁虎,黄某甲不在家的时候黄某乙负责给他收购、加工,收购壁虎的钱都是黄某甲自己出的情况。(2)证人堂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份其和堂某乙捉了十一、二只壁虎卖给了合作社的情况。(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其和丈夫鲁某甲因2019年6月28日晚上至29日早上在祥符区***村非法猎捕壁虎,于2019年6月29日被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另证明丈夫2019年6月27日将非法猎捕的壁虎2.4斤活体卖给了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这2.4斤壁虎共卖了120元钱的情况;(4)证人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其一共抓了两次壁虎,6月27日,其在本村抓了140只左右的壁虎,卖给尉氏县**家村一个姓黄的中药店老板了,卖了120元;2019年6月28晚上其和爱人陈某甲在开封县捉了1481只壁虎,此人清晨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明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黄某甲开的。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收购中草药,其帮忙给黄某甲收购、加工中药材,黄某甲每月给其3000元工钱。收购壁虎的钱是黄某甲出的。其是2019年6月22号开始收购的壁虎的,每斤50元 ,黄某甲平时不经常在家,由其负责收购、加工,黄某甲回来时和其一块收购,加工(壁虎)。收购壁虎的目的是做药材卖钱的 ,收购壁虎共用了2万多块钱。截至目前晒干好的壁虎没找到销路,还没来得及卖呢,也不知道多少钱一斤。卖壁虎的人其不认识,收购壁虎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同时证明,在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搜查出的黑皮账本里面的内容都是其写的。黑皮账本上一共记了6页零6行的明细不都是记录收购的壁虎,有记录收购壁虎的帐,也有记录收购马蜂窝的帐;黑皮记账本里写的名字有带姓的,也有不带姓的,其不知道是哪里的,其不认识卖壁虎的人的情况。(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明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其自己开的,是用其名字2013年注册的。注册的尉氏县某某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中药材种植。这个合作社从2013年开始收购黄蒿、菊花、白术、蒲公英、淫羊藿、爬叉皮等中草药材。2019年7月1日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在其的合作社收缴的壁虎是其让黄某乙收购的。其和黄某乙是堂叔侄关系,黄某乙是给其打工的,其每月给黄某乙开三千元的工钱,合作社里的这些壁虎都是老百姓夜晚捉住以后卖到其合作社的 。去合作社卖壁虎的人不知道哪村人,叫不应名字。收购的壁虎每斤50元,水泡过的是30元一斤 。收购壁虎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收购壁虎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4、辨认笔录:陈某甲辨认出黄某乙是收购壁虎的人。5、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查获的壁虎情况。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927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尉氏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动物为无蹼壁虎。无蹼壁虎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及《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出资者、指使者、也是预期的获益者,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黄某乙系打工者,具体实施了收购行为,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无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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