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巷**横**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4月18日中午,因听说其亲属黄某丙被被害人黄某丁殴打,遂一同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新市场找黄某丁理论,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殴打被害人黄某丁,致黄某丁受伤后离开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丁的右眼球充血,右眼睑、左季肋外、胸部、右季肋、右膝内侧挫伤,右侧第3-10肋骨多发骨折,左侧第9-11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其胸骨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右侧第3-9肋骨多发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肋骨骨折6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故黄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黄某丙、黄某己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19年11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0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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