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住**镇**村委**队。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住**镇**村委**村**队**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祁某甲、祁某乙(均已判刑)系父子关系。祁某甲原系东莞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未注册。位于本市**镇**路**号,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经营者,祁某乙原系东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注册。位于本市**镇**坑**区**巷**号,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的经营者。黄某丙(已判刑)、黄某丁(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均受雇于祁某甲,黄某戊、秦某某(均已判刑)均受雇于祁某乙。
2014年年初开始,祁某甲安排黄某丙、黄某丁以及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通过“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吸引大量被害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条,在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将剩余的本金放贷给被害人。当被害人出现还款困难时,祁某甲等人以息转本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祁某甲指使黄某丙、黄某丁以及黄某乙、黄某甲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祁某甲为首要分子,黄某丙为重要成员,黄某乙、黄某甲以及黄某丁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查明,为顺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祁某甲犯罪集团还纠集集团外的人员祁某乙、黄某戊、秦某某共同作案。
一、2015年5月6日,被害人利某某向祁某甲经营的**投资公司借款20万,祁某甲经实地考察利某某的公司后同意出借20万。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并签订一份贷款金额为20万、月息为20厘、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条。**投资公司收取砍头息4万元后,通过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由祁某甲控制)转账16万元给利某某。2015年6月、7月,利某某每月按时归还4万元本息。后利某某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向**投资公司提出续期,**投资公司以利某某欠其7.3万元利息为由逼迫利某某签订一张借款本金为7.3万元、月息20厘的借条。后黄某丙安排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以及黄某丁多次到利某某的公司进行催收,通过用小车封堵大门、在工厂静坐等方式逼迫其还债,同时向利某某索要“喝茶费”共约5000元。2015年6月6日至2017年1月27日,利某某先后向刘某某、黄某丙的银行账户转账归还欠款共318500元。
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向祁某甲经营的**投资公司借款,并互为担保人。2014年10月的一天,因苏某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黄某丙以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苏某甲的工厂,关闭工厂大门,并将苏某甲及其家属控制起来,等苏某甲取款归还利息后,黄某丙等人才离开。2014年10月的一天,因苏某乙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将苏某乙带到荔枝林限制人身自由,威胁其还款。2014年11月的一天,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到苏某乙的工厂进行催收,黄某丙拉下工厂电闸,让黄某甲、黄某乙守着工厂到晚上才离开。后黄某丙多次安排黄某甲、黄某乙到苏某乙工厂进行催收,期间,黄某甲等人共向苏某乙索要“喝茶费”共约2000元。2016年7月一天下午,黄某甲、黄某乙以及黄某丁将苏某乙带回**投资公司,黄某丙、祁某甲限制苏某乙人身自由约5小时后,才让苏某乙离开。
经查,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镇**村委**队**号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镇**村委**村**队**号抓获被告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康泽洲
检察官:陆明军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10月9日
附:
1.黄某甲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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