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湛江市坡头区**村一虾塘的平房内赌博。黄某甲赌博输钱后,怀疑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等人赌博出千,遂伙同“土某某”、“真某某”、“福某某”等人使用拳脚殴打陈某甲等3人。后黄某甲以退回所赢赌资为借口,对陈某甲3人进行敲诈勒索。随后,黄某甲将3人身上共计人民币16000元拿走,并威胁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每人再交1万元才能离开。为防止陈某甲等人报警,黄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乙将陈某甲3人的手机收走。因陈某甲3人没有钱支付,黄某甲等人将李某甲、李某乙带到一山坡处,威胁2人不交钱不能离开。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的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7证明、遗体火化证;
8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10认罪认罚具结书;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建团
检察官助理:黄越飞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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