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经预谋到民权县高新区王全民的河南**有限公司工地,将工地上的两间活动板房门撬开,盗窃板房内的格力空调和海尔空调各一台。又来到齐某某的**制冷科技公司工地,将工地上的两间活动板房的门撬开,盗窃板房内的志高空调两台,办公桌两张。因空调在拆卸过程中损坏,二人将所盗空调当做废品卖掉。涉案两张办公桌已追回。经物价鉴定,涉案四台空调和两张办公桌共计价值6067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已赔偿王全民、齐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办公桌两张;2.书证: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及照片、发还清单、领条、证明;3.证人齐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侧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