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30000元的价格向木主黄某丙购买了一片位于钦州市**镇**村**岭的桉树林。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聘请林业设计公司到**岭做伐区调查,但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擅自到**岭滥伐其购买的桉树林,并将滥伐木材运输出售。经林业工程师对滥伐林木鉴定:涉案滥伐林木4.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2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17601****;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27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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